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王小路、王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王小路,王建设,张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8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负责人:张红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江,该行员工。被告:王小路,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小女,系被告王小路妻子。被告:王建设,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会军,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被告王小路、王建设、张会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以与被告王小路、王建设、张会军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建设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