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红琴申请执行于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红琴,于宁,刘学超,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11-1号申请执行人崔红琴,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琼,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宁,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超,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园,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宁、刘学超、袁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32539元(含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2599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