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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豪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广、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豪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4日9时,在羊某东坚固村被告人许某某家门前,因琐事与胡某1两家人发生打架,许某某用铁锹将胡某1致伤,经法医鉴定,胡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2、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3、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4、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9时,在羊某东坚固村被告人许某某家门前,因琐事与胡某1两家人发生打架,许某某用铁锹将胡某1致伤,经法医鉴定,胡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许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胡某1一方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胡某1不再追究许某某的民事、刑事责任,对法院从轻判处许某某或判处许某某缓刑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9月14日9点左右,其回家跟其家人说了其在地里跟胡某1一家发生口角的事,胡某5和胡某6就出门了,其随后出门看见胡某5头部流血在地上躺着,胡某1、郭某、胡某2几人在胡某5身边围着,胡某6从后面搂住胡某1,胡某1拿着尖头铁锹,其就将胡某1手中铁锹夺下,用铁锹朝胡某1脸上打了两下,之后其看见郭某在用镢头打胡某5后背,其就跟她打在一起,后来就分开了。2、被害人胡某1陈述。2016年9月14日上午,其和郭某、胡某2开拖拉机在地里碰见许某某,因为过路的事许某某就跟其骂了起来,其就推了她一下,许某某就骑车走了。其开着拖拉机走到胡某5家门前时,胡某5、胡某6各拿着一个铁锹,许某某、申某在路上等着。其拿着一把镰刀过去,胡某6扔下铁锹从后面抱住其,许某某就动手打其,具体是怎么打的不清楚,申某用凳子打了其头部几下,之后就不清楚发生什么事了。其被抱住时,胡某5和胡某2两人打在一起,郭某干什么其不知道。3、证人胡某2证实,2016年9月14日9点多,其和其父亲胡某1、母亲郭某开拖拉机从地里拉玉米快到家时,看见胡某5、胡某6在路上站着,许某某在她家过道站着,胡某5手里拿着一个尖头铁锹,胡某6手中也拿着一个铁锹,具体样子不记得了。胡某5就说:“你走一个试试。”胡某1没理他就开着拖拉机仍往前走,期间其就下车往前走。胡某5就冲其过来用他手中的铁锹打在其脸上,其就跟胡某5争夺铁锹,争夺过程中其用拳头打在胡某5头部,将胡某5头部打流血了。其右手手腕被铁锹划伤,左手臂被胡某5用手指划伤。其看见胡某6从背后抱住胡某1,许某某和申某在胡某1身边,她们两个怎么动手其没有看清。后来胡某3过来拉架,许某某拿铁棍朝其爸爸背上打了一下,胡某3就将许某某手中的铁棍夺下扔到地上。当时胡某1脸上受伤了,其和胡某5的脸上也流血了。4、证人郭某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和胡某1、胡某2开拖拉机去地里干活,许某某因为拖拉机从她地里过的事就跟其一家骂了起来,但是没有动手打架。其三人回村快到家时看见胡某5拿一个铁锹等在路上,其就赶紧回家叫其大儿子胡某3,出来时看见胡某6在后面抱住胡某1,胡某2跟胡某5厮打在一起。其就捡起地上的铁锹朝胡某5腰上打了一下,之后其就跟许某某厮打在一起,互相用手抓对方。其不知道胡某1脸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当时胡某6、许某某、申某在他身边了。5、证人胡某3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妈郭某到家对其说:“有人打你爹(胡某1),你出去看看。”其出门看见胡某5和胡某2打在一起,胡某5手里拿着铁锹,许某某拿着铁棍朝胡某2身上打。胡某1拿着镰刀站在拖拉机北边路上,胡某6从背后抱住他,申某拿着一个凳子朝胡某1头上打了三下。其先到许某某跟前夺铁棍,许某某用铁棍划在其左手臂上,其就用脚踹在许某某腿上,然后夺下铁棍扔在地上。随后从申某手中夺下凳子扔在地上,最后又从胡某5手中夺下铁锹。当时胡某1嘴部受伤了,胡某2脸上、胡某5头部都流血了。其不知道胡某1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当时胡某1拿着镰刀,胡某5拿着铁锹,许某某拿着铁棍,申某拿着凳子。6、证人董某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婆婆郭某到家后对胡某3说:“打架了,快来”,郭某和胡某3就出门了。其换好衣服出来,胡某4随后跟着出来。其到门口西路口看见胡某6从后面抱住胡某1,许某某拿着铁棍朝胡某1后背打了几下,胡某3将她手中铁棍夺下扔在地上。胡某5拿着铁锹在边上站着,胡某3将他手中铁锹也夺下,之后双方不再打架。其见胡某1、胡某2、胡某5脸上都流血了。其家拖拉机斗上放着自家的铁锹、镢头。许某某拿石头投在胡某4身上,胡某4捡石头朝许某某扔过去,是否投到人其不知道。当时胡某1脸上受伤了,胡某2脸上流血了,胡某5头部流血,郭某脖子上有抓痕,其他人没有受伤。其没看见胡某1是怎么受伤的。7、证人胡某4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妈郭某回家叫其说:“打架了。”之后其妈郭某和其大哥胡某3就出门了,其随后出门看见郭某跟许某某打在一起,相互撕扯对方,其就把她二人分开了,边上有其二哥胡某2,对方有胡某5、胡某6、申某。当时胡某1脸上受伤了,胡某2脸上流血了,胡某5头部也流血了,但是其没看见他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8、证人胡某5证实,2016年9月14日9点,其正在家干活,其妻子许某某回来说:“胡某1在地里打我了。”其就说:“你们别管了,我去问问。”之后其就出门看见胡某1开拖拉机到其家门前停下,胡某2从他家拖拉机上拿一把尖头铁锹冲其过来,胡某1拿着一把镰刀,郭某拿着一把镢头跟在后面,其就拿起其家前面墙边放着的平头铁锹冲胡某2走过去,随后其就跟胡某2厮打在一起,其用手抓住胡某2的铁锹,胡某2抓住其的铁锹,两人就在一起夺铁锹,之后其后背被郭某拿东西打了几下,其就倒在地上,有人打其头部,将其头部打流血了。然后胡某3说别打了,双方就分开了。其对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关于其和胡某2的伤情均属轻微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9、证人胡某6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在家休息,其妈许某某骑电动车回家后对其说:“把门口路堵上。”然后她又对其爸爸胡某5说:“还在家睡,你媳妇快被打死了,来虎(胡某1)抓我头发想打我。”其就将自己家的拖拉机停放在其家南边路口东边,随后就见胡某1和他二儿子胡某2开着拖拉机拉着一车玉米从南边过来了。其爸胡某5对他们说:“不让从这儿过”,对方就将车停好下车跟其爸对骂,胡某1从他的拖拉机上拿着镰刀,胡某2从他的拖拉机上拿着铁锹冲其爸胡某5走过来,其爸胡某5就从其家门外拿起其家的平头铁锹跟胡某2走到一起,他们两个就用铁锹互相朝对方头部打了两下,然后双方就将铁锹扔在地上厮打在一起。这时,胡某1拿着镰刀过来想打胡某5,其就从胡某1身后搂住他,他就咬了其右手一口,其没有松手还搂着他,胡某1就用手中的镰刀敲了其头上一下,随后将手中镰刀扔在地上,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锹想过去打胡某5,其妈许某某过来将胡某1手中铁锹夺下,随手用铁锹朝胡某1头部和腿部各拍了两下。其看见胡某5跟胡某2搂在一起,胡某3和郭某过来后,胡某3问胡某2怎么回事,胡某2说:“打”,胡某3就走到胡某2和胡某5身边,胡某3当时做什么其不清楚,其见郭某手中拿着一把铁锹朝胡某5过去了,其妈许某某就朝郭某走了过去,后来其没有往那边看。其搂着胡某1,胡某1又咬在其右手上一口,胡某1从地上捡起之前扔的镰刀,其就抓住镰刀把将胡某1按在地上。其见胡某1脸上流血了,其爸胡某5头上也流血了。10、证人申某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在家看孩子,其婆婆许某某回家后,胡某5、胡某6和许某某就出去了,胡某6从后边搂住胡某1,胡某1手中拿着一把镰刀乱挥,其就过去夺胡某1手中的镰刀,后来不知道镰刀被谁夺下。其没有拿板凳,也没有参与打架。11、证人胡某7证实,其是东坚固村委委员。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其在东坚固村大队门口看见胡某5头上流血了,胡某5对其说:“你们大队也不管管,和胡某1打架了。”说完胡某5就往村诊所走了。其到胡某1家前面看见胡某1家的拖拉机和胡某5家的面包车停在路上,胡某1脸上流着血躺在路口,胡某1的二儿子胡某2脸上也流血了。其不知道他们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其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12、证人胡某8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许,其在村大队看见胡某5头上流血了,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说:“和胡某1打架了。”其就往胡某5家走,在胡某5家门口看见胡某1和胡某5两家人都在,胡某1脸上流着血躺在地上,胡某2脸上也流血了。之后胡某5就去医院了,胡某1、胡某2让救护车送走了。13、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1)伤者胡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伤者胡某5、胡某2的伤情属轻微伤。1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胡某1普通尖头铁锹一个。另有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许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