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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婕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闯,张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44号自诉人黄闯,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张婕英,女,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张婕英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张婕英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黄闯以被告人张婕英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于2013年向自诉人借款50000元,后还款13000元,下欠37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给付,自诉人诉至法院,法院调解张婕英分批给付。调解生效后,被告人仍未履行,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其送达手续后,被告人仍未完全履行。被告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却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婕英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黄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黄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