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宗德与杨建军、黄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德,杨建军,黄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885号之二原告:吴宗德,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建军,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荆杰,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在审理原告吴宗德与被告杨建军、黄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泽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