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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车刚与陈宣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刚,陈宣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民初746号原告:车刚,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宣活,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原告车刚与被告陈宣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宣活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车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15400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目前暂计22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上费用合计176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车刚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公路边(金竹路468号)经营“贵港市港北区车刚轮胎经营部”店铺,经营范围为轮胎批发零售。被告陈宣活常到原告的轮胎经营部购买轮胎。2016年11月15日被告到原告的“贵港市港北区车刚轮胎经营部”购买轮胎,该次购买轮胎的货款共计115400元,被告在购买轮胎的当日将货物全部提走,但未支付货款。被告于当日对该次购买轮胎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欠条》中载明“本人陈宣活欠车刚轮胎115400元,该轮胎本人全部收到,本人2016年12���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货款,若到期未付清货款,本人愿按每月1%支付违约金。如有纠纷向贵港市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欠款人:陈宣活,欠款人身份证号码:452524198007293433欠款人住址广西××号,欠款签订地贵港市港北区2016年11月15日。”自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定支付尚欠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已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和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被告陈宣活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贵港市港北区车刚轮胎经营部的登记经营者。2016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陈宣活欠车刚轮胎款115400元,并且该货物已经全部收到,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款,若到期未付清货款,被告按月息1%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期间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以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营业执照、原、被告身份证,欠条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1154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因双方约定被告未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则按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付违约金,该约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5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5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宣活支付货款115400给原告车刚;二、被告陈宣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车刚。以上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5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04元,由被告陈宣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654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恒涛人民陪审员  闫京建人民陪审员  苏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小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