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法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法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04号罪犯李法明,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淄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法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2年12月1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2月7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8月24日、2012年9月29日、2015年5月1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法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法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法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法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法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