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庄亚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庄亚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58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苑产业园区高新区软件园中北楼5层。法定代表人:牟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可馨公寓18-601号。法定代表人:庄亚民。被告:庄亚民,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亿伦贸易有限公司、庄亚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锦辉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志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