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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亮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40号罪犯张亮亮,曾用名张亮,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作���(2007)东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将被告人张亮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30年8月21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2015年4月17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亮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2016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亮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亮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