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催9号申请人: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镇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存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持票人)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码40200051/29301619、出票银行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城支行、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湖州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迅发不锈钢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沈福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