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新宝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宝,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宝。被执行人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朱新宝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峰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0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