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肖健受贿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402号单金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金肖健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温瓯刑初字第1436号刑事判决,认定金肖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金肖健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金肖健不服,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你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浙刑申字第14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委托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黄胜齐律师代为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调取检察院讯问金肖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准予当事人观看,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判认定金肖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有证人丰理强、吴哲渊、项陆海等人的证言,领款凭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笔迹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金肖健在侦查及原审阶段亦曾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稳定,与在案书证和金肖健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金肖健收受贿赂的事实。2.对于你申诉提出调取检察院讯问金肖健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准予观看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金肖健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你的上述申请,第一审已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审阶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阶段均已调取录音录像予以查看,并未发现有违法之处。对于你的申请,三级法院均已依法作出处理和回应,在本院复查阶段你再次提出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