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炳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92号被执行人:吴炳福,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吴炳福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吴炳福目前有取保候审保证金暂存于兴化市公安局,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炳福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