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董庆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846号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蔡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亚静,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庆云,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熊健,系董庆云之子,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董庆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原告唐山燕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