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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伯禹、鲍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禹,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227号申请执行人:刘伯禹,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鲍杰,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伯禹与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理该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2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