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眉县首善镇华宏金属建材经销部与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首善镇华宏金属建材经销部,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眉县首善镇华宏金属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张绪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锁民,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眉县首善镇华宏金属建材经销部与陕西中宝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6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6元(缓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长期歇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