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迎春;黄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2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韦迎春、黄云芬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桂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迎春、黄云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韦迎春银行存款518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36元,余款464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7月12日,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云芬、韦迎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2017年7月1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韦迎春名下银行存款59371.3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36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