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周烨与王香娥、湘潭市雨湖区口味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周烨,王香娥,湘潭市雨湖区口味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何周烨,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香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口味饭店。经营者陈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周烨与被执行人王香娥、湘潭市雨湖区口味饭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1502.77元(含执行款11432.77元、执行费70元),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标的11432.77元。现申请执行人何周烨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