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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579号原告: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崇和华城4号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2727619772L。法定代表人:杨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海市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放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