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简浙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简浙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74号罪犯简浙江,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浙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200元,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35881元予以追缴(一审诉讼期间已缴交80088元)。宣判后,被告人简浙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简浙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简浙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间累计获得考核分1595分,获得贰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简浙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简浙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