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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育民与户县渭丰镇坳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育民,户县渭丰镇坳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段育民,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坳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航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育民与被执行人户县渭丰镇坳二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3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中扣划回案件款145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