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更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凌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1号罪犯李凌志,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住武汉市汉阳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李凌志因犯盗窃罪,且系累犯,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鄂洪山刑初字第0080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李凌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凌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15日,李凌志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凌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凌志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凌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