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智申请高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高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高智,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智与高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