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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智申请高建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高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高智,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建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智与高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