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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传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传鲸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传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金剑路568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567537028。法定代表人:韦国扬,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金龙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6457181C。法定代表人:许大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传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80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康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传鲸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801元及利息,尚欠880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9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