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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0号罪犯刘剑,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小学文化,住大冶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刘某犯抢劫罪、抢夺罪,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鄂黄石港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退赔被害人损失51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刘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刘剑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刘剑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