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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凌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凌鹏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815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负责人:黄润宁。委托代理人:李健雄,系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鹏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凌鹏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