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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939号原告:李勇,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李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