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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新国与毋倩倩、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国,毋倩倩,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焦作市森林公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658号原告:田新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毋倩倩,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索永朝。被告: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焦作市森林公园,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春旺。原告田新国与被告毋倩倩、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焦作林场焦作市森林公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田新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新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润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