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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国军与被执行人丁学成、钟丽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军,丁学成,钟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于国军,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百年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业主,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丁学成,男,汉族,1953年7月31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钟丽华,女,汉族,1956年10月30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于国军与被执行人丁学成、钟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