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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顺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顺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36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江,男,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顺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