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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侯立新、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新,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209号之一申请人:侯立新,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人代表人:张伟,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4907116X5申请人侯立新诉被申请人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立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道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