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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与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322号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法定代表人:凌晓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伟,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区。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包伟支付货款32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57900元的棉衣,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至起诉时被告尚欠货款329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付。被告包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包伟于2016年11月21、22、23日向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购买“6009”棉衣965件,单价每件60元,计57900元。包伟已付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尚欠货款32900元。本院认为,被告包伟向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购买棉衣并结欠货款329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伟给付原告常熟市锦上添花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后转交原告,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包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邵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