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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永利与郝国富、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利,郝国富,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原稿)(2017)冀0732民初769号拟稿人审阅人院长  审批打印份数原告:罗永利,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郝国富,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被告:宋海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罗永��与被告郝国富、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利山与二被告郝国富、宋海英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由于二被告经营建材门市部缺乏资金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现金3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至今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因二被告已经离婚,门市部已倒闭,原告体谅二被告的状况,自愿放弃利息,只要求归还当初借款3万元。本院在审理过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二被告郝国富、宋海英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2月28日前还款1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崔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