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宏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男。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宏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沿荣岳西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县麻塘镇政府前路段时,遇陶某(男,1935年2月出生)骑自行车相对行驶,因被告人李宏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操作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宏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宏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李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陶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宏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现场图,事故责任认定书;6、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行人,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宏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积极救助伤者后与被害人亲属一起回到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宏系过失犯罪,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水平人民陪审员 涂大兵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