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叶张、苏有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叶张,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王叶张,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苏有,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王叶张诉苏有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05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叶张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