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云松与李炳震、李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松,李炳震,李庆平,玊荣桓,吕福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997号原告:李云松,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炳震,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李庆平,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玊荣桓,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吕福廷,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云松与被告李炳震、李庆平、玊荣桓、吕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云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云松负担。审判员  李佩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