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黎志恒与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志恒,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826号原告:黎志恒,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法定代表人:罗卫华。本院在审理黎志恒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黎志恒以已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黎志恒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黎志恒撤诉。本案受理费82967元,减半收取41483.5元,由黎志恒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侯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