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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皎倩与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皎倩,代金荣,常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132号 原告:戴皎倩。 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金荣。 被告:常银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皎倩与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皎倩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代金荣、常银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皎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戴皎倩承担。 审判员 周               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智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