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付海洋与刘腾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洋,刘腾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38号原告:付海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腾武,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付海洋与刘腾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付海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付海洋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