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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付海洋与刘腾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洋,刘腾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38号原告:付海洋,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腾武,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付海洋与刘腾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付海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付海洋负担。审判员  张凤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