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阮龙、黄佳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龙,黄佳丽,廖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阮龙。被执行人黄佳丽。被执行人廖乃勇。阮龙申请执行黄佳丽、廖乃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阮龙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廖乃勇债务较多,立案执行的已有7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全部另案拍卖,正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孝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