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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耿彦文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耿彦文,吴旭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再2号原告耿彦文,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吴旭光,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再审审理原告耿彦文诉被告吴旭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彦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本院对原审调解书予以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耿彦文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耿彦文承担。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军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