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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佟晓侠与刘志国、吴桂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佟晓侠,刘志国,吴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财保114号申请人:佟晓侠,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志国,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桂侠,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佟晓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桂侠名下的位于XX小区楼房,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中国阳光保险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晓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桂侠所有XX商业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