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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冬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冬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98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谢冬友,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冬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