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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郝孝文与靳孝书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孝文,靳孝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郝孝文,壶关县店上镇。被执行人:靳孝书,壶关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孝文与靳孝书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人郝孝文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晋0427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现因申请人郝孝文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46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