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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振芳与赵德传、赵淑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芳,赵德传,赵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郭振芳,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赵德传,男,1937年7月28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赵淑芹,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梨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黑03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赵德传X账户内存款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鸡西梨树支行,户名: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