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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储大勇与庐江县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大勇,庐江县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发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928号原告:储大勇,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传圣,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金海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34976846H。法定代表人:方满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清平公路9565号1幢3层M区3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维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发全,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储大勇诉被告马发全、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县金海岸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储大勇向本院提供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确定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不详,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认为,储大勇起诉时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应当明确,包括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储大勇提供的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能向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大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