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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徐强、刘小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徐强,刘小会,张一龙,刘德国,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83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主要负责人徐伟,行长。被告:徐强,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小会,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强之妻。被告:张一龙,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德国,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李敏,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502执保2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徐强、刘小会、张一龙、刘德国、李敏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因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强、刘小会、张一龙、刘德国、李敏的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