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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丹阳小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开发区旭日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浩在烟台市XXX管理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浩的工资收入人民币604900元至本院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3922010400051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