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国丰与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丰,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丰,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欣欣,经理。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费276632.00元、案件受理费5449.00元、执行费40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平鑫达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131.0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国丰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