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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宏刚与张成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刚,张成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刚,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成珠,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成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宏刚72666元,案件受理费1618元,、公告费600元由张成珠承担。经申请执行人王宏刚申请,2017年4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成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10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